《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解讀
發布時間:2021-03-10
一、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區要區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類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在第八次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要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打造美麗鄉村”。
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土壤〔2018〕143號)明確:“各。▍^、市)要區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進一步明確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總體要求、控制指標及排放限值等。
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是推進我區農村水污染防治、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的重要要求和舉措。目前,我區尚未有專門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制約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監管,影響了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并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將是控制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的最有效措施。根據我區農村條件、污水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等,分類分級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要求,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是強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監管的要求。
二、污染物控制指標及排放限值的確定依據
(一) 污染物控制指標的選取
根據《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和懸浮物(SS)作為基本指標,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類功能水域,除上述基本指標外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IV、V類功能水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為基本指標;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排入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除上述基本指標外,增加NH3-N、TN和TP。
(二) 排放限值的確定依據
控制指標值原則上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相應指標的標準濃度限值,并綜合考慮農村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直接/間接)、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要求等因素進行確定,增加了出水“間接排放”和排入“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的排放情況。
三、標準制定原則
(一)分類、分區、分級控制。根據自治區農村牧區區位條件、污水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等,分類分級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要求。
(二)經濟技術可行。堅持客觀性和前瞻性原則,以當前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為依托,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牧區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協調統一,寬嚴相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制定相對城鎮污水處理廠較寬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時充分考慮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相銜接,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相銜接。
(四)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鼓勵農村生活污水在符合相關標準情況下資源化利用。符合綜合利用條件的,優先綜合利用。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灌溉的,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出水直接或者間接排入水體的,執行排放標準。
四、標準分類
按照原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管理辦法》關于“地方環境標準在頒布該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范圍內執行!焙汀碍h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環境標準屬于強制性環境標準,強制性環境標準必須執行”的規定,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在自治區范圍內執行的強制性環境地方標準。